上海音乐学院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籍管理办法

发布者:刘旺发布时间:2024-12-24浏览次数:30

上海音乐学院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籍管理办法


沪音院字〔202464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上海音乐学院章程》,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新生须持“上海音乐学院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录取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等材料按规定的日期报到,对入学资格作初步审查,审查通过后办理入学手续,并予以注册学籍,不得请他人代报。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递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单位证明,办理请假手续。请假须经社会教育学院批准,延期报到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对新生的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该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专升本新生入学后,如发现有专科或专科以上毕业证书无法通过全国高等教育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数据库查询验证的,由学校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在复查期内,须参加体检。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规定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下学年开学前以书面形式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可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社会教育学院申请入学,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确认学籍。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在规定注册日前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暂缓办理注册期限一般不超过五个工作日。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二章 学制

第六条 专升本最低修业年限为3年,最高修业年限不超过5年(包含休学、保留学籍);高起本最低修业年限为5年,最高修业年限不超过7年(包含休学、保留学籍)。

第三章 学习与考核

   第七条 学生必须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参加课程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相应成绩。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八条 根据国家规定,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九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同时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三分之一者;

(二)一学期中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三分之一者;

(三)其他经审核必须休学者。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需填写《上海音乐学院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休学申请表》(因病休学的需附校医务室证明等材料),经审批后备案。休学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间的相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须办理相关手续,方可保留学籍;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三)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学院不予负责。休学期间有严重违反乱纪行为者,给予退学处理,不得复学。

第十五条 学生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学生应于休学期满前填写《上海音乐学院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复学申请表》,经社会教育学院批准后方可复学;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必须持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诊断证明申请复学,并经学院复查,如复查不合格者,应继续休学或退学;

(三)学生复学后,由社会教育学院根据教学计划安排其课程学习;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十个工作日后仍未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放弃学籍处理。

第五章 退学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自愿申请退学者。

第十七条 学生退学须填写《上海音乐学院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退学申请表》,由社会教育学院审核,经分管院长批准后,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上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六章 毕业

第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可获得毕业证书。

第十九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经个人申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相应学位,并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条 未学满一学年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院可出具学习证明。

第七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将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信息认定完成后学院将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取消其学籍,不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院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院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二十四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社会教育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根据《上海音乐学院学生违纪处罚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院将学生的鉴定、奖励与处分等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九章 申诉

第二十七条 根据《上海音乐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受理学生对退学等学籍处理决定的申诉。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音乐学院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上海音乐学院社会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上海音乐学院

                                                                       202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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