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音乐学院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休学与复学规定
沪音院社教〔2025〕2号
为规范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休学与复学管理,维护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三分之一者;
(二)一学期中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三分之一者;
(三)其他经审核必须休学者。
第二条学生申请休学需填写《上海音乐学院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休学申请表》(因病休学的需附校医务室证明等材料),经审批后备案。休学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条学生休学期间的相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须办理相关手续,方可保留学籍;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三)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学院不予负责。休学期间有严重违反乱纪行为者,给予退学处理,不得复学。
第四条学生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学生应于休学期满前填写《上海音乐学院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复学申请表》,经社会教育学院批准后方可复学;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必须持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诊断证明申请复学,并经学院复查,如复查不合格者,应继续休学或退学;
(三)学生复学后,由社会教育学院根据教学计划安排其课程学习;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十个工作日后仍未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放弃学籍处理。
第五条学生申请保留学籍需填写《上海音乐学院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保留学籍申请表》,经社会教育学院审批后,获得由社会教育学院出具的正式公文后才视作保留学籍手续办理完毕。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音乐学院社会教育学院
2025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