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音乐学院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退学规定
沪音院社教〔2025〕3号
为保证学生质量,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自愿申请退学者。
第二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由本人填写《上海音乐学院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退学申请表》,经社会教育学院审核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条学生出现应予退学的情形,按《上海音乐学院学生违纪处罚规定》(沪音院字〔2024〕32号)处理。
第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音乐学院社会教育学院
2025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