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音乐学院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请假及考勤管理办法

发布者:刘旺发布时间:2025-01-10浏览次数:10


上海音乐学院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请假及考勤管理办法

沪音院社教〔20254

为保证学生在校学习质量,维护学习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生在校期间应自觉遵守纪律,非必要时不应请假,更不应旷课或迟到早退。

第二条凡课堂教学、实践教学及学校规定学生必须参加的其他各项活动,均须准时出席,不得迟到早退。以15分钟为节点,超过15分钟计旷课1节,迟到或早退累计3次折算为旷课1节。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视为旷课。

第三条学生因病、因私事假,须提前办理线上请假手续并填写《上海音乐学院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请假申请表》,请假申请须附相关证明材料。

(一)病假:学生因病请假,必须持有医务部门出具的病假单或就诊记录。

(二)事假:学生因事请假,必须持有关证明或情况说明,以书面形式提出请假,并盖有单位的公章。

第四条旷课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旷课9-16课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17-24课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25-32课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33-39课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40课时以上(含40课时),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或开除学籍处理。

第五条 学期末社会教育学院根据系统记录和教师记录出具处分结果,归入个人学籍档案;学期内旷课数累计计算,处分累进处理。

第六条学生旷课按《上海音乐学院学生违纪处罚规定(沪音院字〔202432号)处理。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音乐学院社会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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