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音乐学院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关于课程重修的若干规定
沪音院社教〔2025〕6号
为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进一步加强课堂教学管理,形成教书育人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学院日常教学秩序,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重修对象
(一)自愿重修者;
(二)课程成绩不合格,经补考后仍不合格者;
(三)旷考者;
(四)学生一学期内某门课程缺课超过该课程教学课时三分之一者。
第二条 手续办理
学生在开学前二十个工作日内自主向社会教育学院提出申请,须提交重修申请并填写《上海音乐学院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课程重修申请表》,经社会教育学院审核通过,统一安排跟班学习。重修课程的成绩按照重修后的实际考试成绩计算。
第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音乐学院社会教育学院
2025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