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音乐学院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课程考核管理规定

发布者:刘旺发布时间:2025-01-10浏览次数:10


上海音乐学院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课程考核管理规定

沪音院社教〔20257

为进一步严格教学考核管理,保证我院的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质量,制定本考核规定。

第一条 在校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第二条 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30%)和考试成绩(70%)组成,均采用百分制计分。课程成绩及格标准、毕业成绩标准、学位成绩标准详见《上海音乐学院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成绩标准》。

第三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正常考试,应在考试前办理缓考手续,经社会教育学院批准后允许缓期考试,缓考课程不得申请二次缓考。学生必须按照社会教育学院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缓考,未参加者作旷考处理。

第四条旷考、考试违纪、考试作弊的学生,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予补考,须申请重修。

第五条一学期内,单门课程缺课(包括请假课时数)超过该课程教学课时三分之一者,取消其考试资格,须申请重修。

第六条课程补考成绩最高以60分记,补考不得申请缓考。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必须办理重修手续,该课程成绩按重修考试实际得分记入。

第七条学生对成绩有异议,可在下一学期开学十个工作日内提出成绩复核申请,填写《上海音乐学院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成绩复核申请表》,提交社会教育学院,由社会教育学院核查,并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作相应处理;逾期不予受理。

第八条考试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内进行。专业主干课、专业基础课、通识课考试根据社会教育学院统一安排进行。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音乐学院社会教育学院

202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