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音乐学院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关于学生延长修业年限的规定
沪音院社教〔2025〕10号
第一条 学生在规定学制期限内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可要求延长修业年限,延长修业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含休学,保留学籍)。
第二条申请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应在正常修业年限最后一学期开学十个工作日内到社会教育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上海音乐学院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延长修业年限申请表》,经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报到、注册。
第四条延长修业年限的学费按原学费标准缴纳,其他费用等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原则上以重修方式取得未修满的学分。经考核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的,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其学籍管理由社会教育学院管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音乐学院社会教育学院
2025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