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沪音院社教〔2025〕1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以及国家相关文件,结合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按照艺术学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其所获学士学位证书上注明为“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学位申请人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符合上述要求并达到学校规定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的,可依据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第四条 接受本科教育,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通过毕业论文或者毕业设计等毕业环节审查,表明学位申请人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学位授予要求
(一)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
(二)在校各科学习成绩分别达到学位成绩要求;
(三)在校学习期间,课程不及格记录不多于五门;
(四)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英语水平达到学位授予要求。
第六条 学位成绩要求:
(一)专业主干课版块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
(二)专业基础课版块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
(三)通识课程版块必修课单科成绩不低于60分;
(四)英语水平要求(符合以下英语水平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1.全国英语等级(3级)考试(简称PETS-3),获得笔试成绩合格证书。
2.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获得425分以上的成绩(含425分)。
3.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获得425分以上的成绩(含425分)。
4.根据上级文件或学校规定,其他符合要求的英语水平资格。
以上学位外语合格证书或考试成绩单,有效期从其落款日期起至毕业日期止四年内有效。
第七条 学位申请流程
(一)学位申请人应当按照学校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会教育学院提交申请材料。
(二)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或超出申请时间的,不予受理。
社会教育学院自学位申请截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对学位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以及相应材料的审核,作出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对决定不受理其学位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本人并告知理由。
第九条申请学士学位的,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审查,作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
第四章 学位质量保障
第十条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学位授予单位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
(一)毕业论文(设计)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应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十二条 学士学位申请人对毕业论文(设计)及毕业实践成果的评阅、答辩等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学术复核。学位评定分委会应当自受理其学术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十三条 学士学位申请人或学位获得者对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核,或者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第十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上海音乐学院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
第十五条学位证书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后颁发,证书时间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的日期填写。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可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应注明原学位证书编号等内容。学位证明书与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本细则由上海音乐学院社会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音乐学院社会教育学院
2025年7月7日